财产保全后怎样做,财产保全13条操作指南(超全)

 admin   2024-03-17 22:51   11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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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支付部分价款,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按照合同约定所有权由第三人持有,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金额的向执行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转移财产中剩余对价的,价款变动中先行支付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该财产数量。第三方依法解除合同的,经法院授权,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一方因支付价款而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1.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


1.动产


11已登记的汽车、船舶、飞机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情况判断。


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及其他动产,以实际占有为准。


1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如果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14.如果动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者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房地产


21登记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判断。


23、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存款和证券


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以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托管人名义持有证券的,以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者账户名称为准。


4、股份及投资权


公平性的判断依据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的信息。


5、其他权利


51.其他登记的财产和权利将由登记官确定。


52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判决依据的是合同和其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权利人的证据。


53.此外,对于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财产权,如果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所有,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有以下几种方式。


2.财产保全和第三方索赔的处理


1.买方财产的保存和处理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保全异议。


111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销售合同。


112在法院查封该财产之前,该财产已被合法占有。


11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请求,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的。


114由于买方以外的原因无法完成转让登记时。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对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登记的商品房提出异议


121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销售合同。


122所售商品房用于居住,买受人名下无其他住宅。


123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的50%。


13.对于事先通知转让产权而登记的房地产,受让人可以反对保全。


14、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应当你也可以做到的。如果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第三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第三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支付全部余额,然后作出解封、扣押或冻结的决定。时期。也就是说,商品保全转为付款保全,仍沿用原来的保全顺序。


2.财产保全及卖方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支付部分价款,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所有权按照合同由第三人持有,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价款的,第三人或第三人三人就剩余款项达成书面协议的,如果财产对价中先行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该剩余款项。第三方依法解除合同的,经法院授权,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一方因支付价款而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22、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实际占有该房地产的,即使产权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执行人仍可收取剩余价款。向第三人支付或者第三人同意先支付房地产价格变动金额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第二十三条扣押、扣押、辅助执行冻结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即受理被执行人转移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转移登记申请。如果您的尚未获得批准,它可能会被扣押、没收或冻结。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经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25当扣押、扣押或冻结以支持执行的通知送达登记官时,如果其他法院已向登记官送达支持执行先前登记的通知,则先前的登记应优先,财产可以不得被扣押、扣押或冻结。


三、案外持有有效法律文书人员财产的保全和处理


31从时间上看,另一案有效法律文书是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出具的,从案由上看,该法律文书系除执行主体以外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案件。与被执行人的租赁、借用、保管等行为不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且判决事项中判决或者判决执行的标的物属于他人。案件或执行对象返还时


32从时间上看,其他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件是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作出的,从内容上看,是关于房地产拍卖、出售、交易的决定。决定转让执行标的或者以财产清偿债务。


33、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其他案件中仍然有效,不予保全。


34在执行标的归属不同的案件中,案外当事人依据有效法律文书申请半保全的,案外当事人必须另行办理程序,例如重审。或撤销判决。


4.财产保全及租赁权处理


第41条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协议,且在法院查封前已占有并使用该财产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受让人阻止转让已占有的财产。租赁期限。时期。


42、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或者伪造租金支付证据,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租被执行房地产的,不能主张阻止占有转移。


5.第三方财产的保存和合法占有


51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判处死刑的人由第三人占有的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财产。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五十二条法院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查封、扣留或者冻结被判处死刑的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财产,但是可以不交出来.致那些被执行死刑的人。


第五十三条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暂停第三人使用或者继续占有该财产。


3.保护公共财产


一、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如果共有人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并得到债权人的批准,法院可以裁定分割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适用于协议分割后被告份额中的财产,法院应当判决终止对其他共有人份额中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3.如果共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请求执行人代表他或她参加财产分割诉讼,法院必须允许。该财产的执行因诉讼程序而被搁置。


4.主要共同遗产保护指南


1、动产保全措施


11法院可以直接管理该财产,也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管理。


12.法院应对动产采取印章或其他适当方式,足以公开扣押或扣押的事实。


十三、对某些已登记的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印章登记手续。


14.查封、没收的财产不适合法院管理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为负责管理人;财产不适合被执行人管理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为负责管理人。执行时,法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你可以委托。如果继续使用法院指定并由执行人保管的财产不会对财产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则可以允许继续使用该财产。如果存放在法庭或委托第三方或原告存放,管理人不能使用。


2.不动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采取查封行动时,法院应当查封或者张贴通知,并可以提取、保全相关产权证书。


22.对于已登记的财产,必须通知相关登记官办理印章登记手续。


23.对于未登记所有权的建筑物,法院必须通知该建筑物的管理人或实际所有者,并将其张贴在显眼的地方。


24、查封、没收的财物不适合法院保管的,可以指定被告人负责保管;不适合被告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保管。第三方或原告。为了维护它。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财产,在不显着影响财产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告继续使用。对于原告来说,托管人不能使用它。


25.要查封、留置或冻结有担保债权人占有的有担保财产,一般必须指定有担保债权人为接管人,如果法院接管该财产,质押和留置权不会消失。通过所有权转让。


3、土地使用权


3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同一人的,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相符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应当在以下人名下逮捕那些被处决的人。


32.对于以非涉案人员名义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如果登记的代理人书面承认该土地或房屋实际上属于该人,则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行动。正在执行的人。登记持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且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认定登记内容虚假的,当事人必须另行提起诉讼或者办理其他程序撤销登记。因此,可以采取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方式采取扣押措施。


第三十三条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查封被执行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转让登记的,执行法院应当报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遗嘱执行人取得的财产继承证明、生效判决、执行决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到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你完成了。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被执行人原登记申请,但不予登记的,法院可以予以查封。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将不会封存。


35法院在执行目的范围内,可以分割查封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也可以对不能分割的房屋进行整体查封。如果需要部分密封房产,则必须密封房屋的特定部分,并且必须在执行协助通知中注明。


36、执行人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优先查封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执行人已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分割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确认下列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按照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院可以先行扣押已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均可预查封。


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按照下列规定退还被执行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规定。相关规定移交法院处理、预封后自动发布。


第三十九条预扣押期间,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扣押登记自动转为扣押登记册,预扣押转正式扣押后,没收期间从扣押前的日期开始计算。初步扣押的效果与正式扣押相同。如果法院未能在预扣押期限届满之日完成预扣押续展程序,则预扣押效力失效。


310法院依法查封、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包括抵押、转让。


4.房子


41法院还可以对以下房屋进行初步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即使它们没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


411执行标的房地产

一、财产被保全后一定要做的6件事?

1、了解保存的意义,并给予足够的重视。财产保全本质上是司法对当事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实践中,多采取查封、查封、冻结等措施保全财产,保全期限为1年至3年至5年,且查封、查封、冻结后的不动产和动产不得交易。或者,可以在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使用,并且可以在法院许可的前提下用于有限的用途,例如房屋租赁。


2.立即上诉。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措施,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存在违法保全的情况,及时提出异议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不履行判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必须立即通知被保护人,并向被保护人送达判决书,未经判决而采取保全的,明显违法,受害人对保全必须立即提出异议,如有违法,必须立即通知被保护人,请解除保全。


-2、超额保全保全财产数额按照原告诉讼目的金额计算。其他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不能显着超过诉讼数额。如果明显超出标准,被保护人必须及时向法院报告情况,提出书面异议,并请求专门机构进行财产评估,解除对超额财产的。


-3。安全超越边界


未登记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


对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执行下列操作查封、扣押或冻结。他接着说“当事人也必须立即对违反法院法律规定的扣押提出异议,并要求立即释放非法保全。


-4.如果保留期限已过


被保全人必须实时关注财产保全日期,保全期满后及时提出解封申请,尽快解封,并及时提出异议。逾期扣押。我们要求及时发布。


3、再审申请


财产保全判决的被执行人必须立即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立即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


事实上,许多当事人很少使用这一合法权利,从而错过了快速防止财产保全不当和损失惨重的机会。


4.更换保修


财产保全措施不能解除且被保全的货物是当事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重要生产资料或者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如果长期扣押,会影响当事人的经营、生产或者价值货物的运输将受到严重影响,如有顾虑,以其他有价抵押品或高信用担保人的形式替代担保,释放重要物品或资金的保全,防止大额损失由于保存而影响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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