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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303详细和什么是刑法第303条?的相关题,你有了解多少呢?让小编来给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刑法》第303条规定罪和开设场罪。
第303条【罪;【开设场罪】聚众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集”
组织3人以上,累计获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且参与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10余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代理网站接受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的情形。
三、中国公民聚集或者在境外周边地区开设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
4.明知是他人实施犯罪,而明知是为他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协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以罪共犯论处。
五、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境;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
六、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受贿或者提供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罪中用于注的财物、换取筹码的财物、通过赢得的财物等,属于资金。如果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则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来确定资金的数额。
依法追缴资金;犯罪分子拥有的用具、非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的资金、车辆、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没收。
九、不以营利为目的、涉及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以及提供室等仅收取正常场地费和服务费的场所的,不按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全文为
【罪】聚众、开设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罪的必备条件不仅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还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主观要件。这里的“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较大数额的金或者其他财产,而聚众、开设场或者以为业的行为。犯罪分子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牟取暴利;二是开设场获取非法所得;三是直接参与牟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罪】聚众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罪】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03条【罪;【开设场罪】聚众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集性”
组织3人以上,累计获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且参与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10余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收取回扣、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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