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车主没有理赔怎么办,车祸车主没有理赔怎么办理

 admin   2024-05-18 22:52   10 人阅读  0 条评论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撞损坏,事故责任人又不配合赔偿,受损车辆的车主如何才能尽快挽回损失呢?


事件简介


2021年12月5日,王先生驾驶小型汽车与赵先生驾驶小型专用客车,两人在某路口相撞,造成王先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赵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正在驾驶A公司车辆上班。王先生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的车损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人民币(约1.2亿韩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和赵某未配合赔偿王先生的车辆损失。本案中,王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家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车辆进行了损失评估,实际支付了8万元(约合8.8万韩元)的赔偿。


目前,某保险公司已行使代位求偿权,将A公司、赵某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万元。


A公司辩称,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必须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而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是该车司机为赵某。由于A公司对事故没有过错,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赵没有回应,也没有出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王先生与赵先生驾驶A公司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和赵先生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先生的汽车因本次事故损失达8万元,目前保险公司已赔偿并依法取得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A公司未投保商业汽车保险,赵某对车交强险以外的损失7.8万元承担50%责任。工作,是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雇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因此,本案中,雇主A公司应对王先生的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以非第三人造成事故为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须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偿39000元,A公司也驳回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裁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就解决诉讼达成一致意见,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之日起,有权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我们依法投保,第三方有权要求赔偿。换言之,如果发生对方责任的保险事故,但对方逃跑、无法赔偿、拒绝赔偿或者没有承保范围的,受害人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提出请求。或者她购买了保险。如果你先付款,对方先赔偿,保险公司就会向对方要求赔偿。这使得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节省了与第三方***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减少了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人有权就保险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害请求赔偿。其次,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负有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对此的补偿。其次,被保险人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有赔偿义务,而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存在以下题不产生代位求偿权。第三,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保险金,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数额小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数额,保险人只能在此数额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收到赔偿之日起,必须在下列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受保。赔偿金额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获得的赔偿金。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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