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合同管理的最大风险是—真相揭秘+记者发文

 admin   2024-05-03 00:52   7 人阅读  0 条评论

对于合同管理的最大风险是以及关于这个话题的题,很多人都想了解,让小编带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总价为总价时,建设单位将承担哪些风险?风险范围如何界定?

固定总价,也称为“平仓价”或“保证价”。说到定价风险,大多数人都会提到“低价中标”。但实际上,定价风险的本质并不是中标价低,而是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量”和“价”风险。


1


首先,存在承包商“价格”的风险。对于承包商而言,一旦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商将承担价格风险。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询价错误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涨价的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2


其次,承包商的“数量”风险。在固定价格合同中,承包商通常只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承包商报价时必须计算工程量,然后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总价。即使承包商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也只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雇主经常声明,对工程量计算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承包商也承担了工程量遗漏或误算的风险。


1、风险来源


关于固定总价的风险来源,这里主要采用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种项目管理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工程总承包示范工程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根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条件下,依靠技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完成采购和施工。设计为核心。在固定价格模式下,承包商面临以下风险


1


投标和报价风险。承包商根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投标。承包商报价时必须计算工程量,然后根据其申报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总价。其投标报价是根据规格、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的。并且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于大多数承包商来说,他们更擅长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投标和报价,也更有经验。但基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甚至“业主要求”的投标和报价,由于缺乏经验,很容易做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价格过高则中标,价格过低则赔。


2


设计能力风险。传统建设单位承接总承包工程后,自行完成的设计工作较少。大多数项目设计要么在投标时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要么将设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有时甚至由业主指定设计。单元。鉴于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费用单独核算,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经常出现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只注重满足发包人要求,而不考虑发包人要求的情况。承包商的建筑成本。这就造成设计与成本脱节的风险、固定总价“无法覆盖”的风险、设计进度拖延的风险,甚至出现部分承包商技术能力不足、设计与设计失败等题。工程满足质量验收要求。


3


改变估值风险。对于一般工程承包项目,在设计确定前,若发生变更、工程基本信息、现场障碍物信息发生变化等,承包商应及时申请相应的变更造价;设计确定后,承包商将根据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是施工进度和成本管理的基础。设计确定后的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导致已确定的设计发生变更的,承包商可以申请变更造价。因此,承包商应高度重视业主对设计的确认,并以此作为改变计价方式的重要分界点。


4


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固定总价往往规定承包商承担人才机涨价风险,不会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并计入固定总价。


5


项目验收风险。与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更为复杂。工程验收除满足规范要求外,部分工程还涉及调试和试运行。


施工总承包示范工程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和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自行实施部分,协助业主提供总承包服务和指定分包、材料供应、并行等工作的管理。承包零件。


在这些模式下,除了上述的投标报价和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外,其他风险还包括设计责任;专业工程;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地质条件;材料供应、指定分包、平行分包的质量和进度责任等。


2.条款的有效性


当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条款时,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如何突破?


固定价格条款和“列表规范”


有人主张可以用“清单规格”来突破固定总价条款。主张《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1


使用国有资金承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承包建设工程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造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定价时不得使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说明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3


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由承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更;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劳务费调整,但承包商的劳务费或劳务单价报价高于公布价格的除外;


3、原材料及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资价格发生调整等。


笔者认为,这个主张很难实现。由于定价说明书本身一般不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定价说明书的效力一般低于合同的效力。只有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适用本条款。因此,当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与标价规范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合同为准,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遵循标价规范且解释顺序和效力较高。比固定总价条款,这种情况下List规范可以突破固定总价条款。


固定总价条款和“不公平”


有人认为,“表现公平”可以突破固定总价条款。他们认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明显不公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判断力不足等,造成明显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规定“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会而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是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笔者认为这些说法并不成立。招标人在投标时已提示项目相关风险和投标要求,投标人在了解项目投标要求后自愿接受投标;而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对未来可能结果的一种预测。合同和风险已“关闭”。未来实际结算价可能高于收盘总价,也可能低于收盘总价。这是一种商定的风险假设。不存在“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痛苦和缺乏判断力”的情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平。”因此,此类主张不能破坏固定总价条款的约定。


固定价格条款和“情况变更”


有人主张可以用“情势变更”来突破固定总价条款。他们认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题的指导意见》提出,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为党和国家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的解释》。《总体工作通知》对适用情况变更严格执行相关审核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二、若干题解释第二十六条为应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和精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解释为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出现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终止。对于上述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慎重适用。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见法院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而且,司法案件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使得此类主张难以实现。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建设工程定价采用市场竞争和调整机制,合同中固定总价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价款仍按照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因此,突破固定总价的原则是重新协商价格,进行合同变更。因此,在固定总价条款受到有效约束的前提下,其风险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3、风险应对


抢标询价


1


对于一般工程承包项目,投标人在项目仅有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必须完善“概算”,准确估算工程量。


2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明确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关系、投标价与业主指定品牌采购价的差异、投标价与所选品牌采购价的差异由承包商。


抓取设计确认


总价是固定的。很多情况下,价格确定了,但建设内容不一定确定。因此,承包商必须尽快确认施工内容,即业主必须确认施工图设计完成。如果设计不能“定型”,成本就无法固定,业主的改变也不会明显。另外,总价很难突破固定,因此设计被推迟,这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同时,笔者认为


关于网上对合同管理的最大风险是和这个话题热议的一些话题内容本文已解完毕,诸位怎么看呢?

本文地址:http://chorofun.com/post/264621.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