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防疫网格化管理办法

 admin   2024-05-01 06:52   12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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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急响应


原则开展防疫工作时,坚持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思想和方法,将一切疫情事件视为安全事件。


1疫情应对


当发现疑似患者时,实行“八步法”,包括立即隔离看守室、封锁现场、报告传染病、联动政府检疫指挥部、立即将120人转移至定点医院。对场所进行消检测,排查接触者,将接触者转移至集中中心,集中隔离。


船员因病下船及治疗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专用通道、卫生消。


2疫情处理


满足当地政府检疫部门的要求并立即报告和处理。


我们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程序进行内部调查处理。


保持四项警惕原则未查明传染源不放松警惕、不到责任人不放松警惕、不落实隔离措施不放松警惕。如果落实了,干部员工没有经过培训,就不要放过。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商业服务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五章设施保护和事故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燃气使用的燃气规划、建设、设施保护、运营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外天然气管道输送、以燃气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燃气罐车运输和港口卸货,不适用本规定。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


第三条燃气工作必须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保障供应、服务标准化、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业务的领导,将燃气业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间联合监管。应该。强化管理机制,强化有关部门监管,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同等文件管理天然气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消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办理手续前,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协调的原则,有计划、分阶段推进和实施农村燃气管网建设。向有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提供管道燃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优化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储备城市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按照规定组织准备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计划。提高制定应急预案和提供应急物资支持的能力。


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开展新城开发、旧区改造、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城市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以及配套燃气设施建设。本项目设计、施工、竣工移交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供气范围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改造工作。但是,这不包括住宅建筑区内的业主专用区域。


新建住宅楼房内建设除业主自用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组织建设燃气设施的,执行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设备、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选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加油站工程和城市中压、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加油站、城市中压、高压燃气管道、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燃气管道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监管的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接受监管。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审批,并自竣工审批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竣工审批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业服务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实行营业执照制度。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市、县燃气管理部门颁发。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做。县划分为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领域,经原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营者、区域、范围、期限等主要合同内容。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定价方法、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


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及其维护和改造


燃气设施建设规划


安全管理;


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应急供应保障预案及临时接管预案


违约责任及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法规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在特许经营协议范围内经营。


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以安全用气条件为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负责公共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确保燃气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计量、充装所用仪器、仪表经过法定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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