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滇池管理条例?
一、2021年滇池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中华民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市重要的生产、生活水源,昆明市饮用水后备水源,是具有防洪、蓄水、灌溉、灌溉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特枯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为1887年-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
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外海水质按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为整个滇池流域,以滇池水体为主,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七县面积2920平方公里。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以下一、二、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滇池水域及保护界桩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位于环湖路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外至面向滇池的山体范围内,以及沿滇池湖面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由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和建设区域。入湖主要河流两岸;
保护区是指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流域以内的区域。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和明显标志。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六条滇池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保护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题;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和综合整治规划;
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部署落实滇池综合治理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制定滇池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具体落实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制定入湖河流污染控制规划,负责河流截流、疏浚、清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作;
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系统;
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退湖、退湿、退林工作;
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落实滇池保护管理规划和措施;
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规划和入湖河流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该河段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治理面源污染和滇池沿线污染源;
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负责入湖河流的日常清洁、管理和保护,落实专人清除水面漂浮物和河岸杂物、垃圾;
负责管理区和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和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昆明滇池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级滇池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制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和综合整治规划的配套办法和措施;
参与滇池保护管理专业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落实滇池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的相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组织滇池治理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制定滇池渔业发展和捕捞管制规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登记、检查和管理渔船,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捕捞方法和渔具规格,颁发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管理滇池草海口和外海口的控制闸门、调节闸门,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流的清理工作;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核发船舶入湖许可证;
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
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直接取自滇池的水征收水资源费。
县级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地实施水务管理、渔业、航海管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内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在滇池保护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综合防护
第十七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取滇池水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贷款、捐赠、赠款;
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自滇池入湖的河流实行属地管理。
对入湖主要河流实施截污、治污、清淤、交汇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净化、景观整治等保护工作,实行河道综合治理目标和河长负责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流的管理实行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流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滇池保护范围内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与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和水量需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水工程的管理,按照引水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要保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景观的保护。以及古树名木。保护。
第二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综合利用滇池资源。禁区内畜禽废水、粪便。
第二十四条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滇池保护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流的水质标准负责。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总量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不得超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审批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管网。
第二十七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备配套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现有城镇、单位、居民区有条件的要逐步实施雨污分流和排放。建设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中水回用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相关地方标准的一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上报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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