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土地使用权等转让税率调整为9%。

 admin   2024-04-16 00:52   4 人阅读  0 条评论

据财政部网站27日消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修理货物,对提供修理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税收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稿》共9章47条。以下是亮点


1、关于征税范围,《意见稿》基本维持《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果,修改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将“服务”和“金融产品”整合到“销售”中。“”与“服务”分开列出,即增值税。该税不仅对进口货物征税,还对国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征税。


2.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经验,《意见稿》规定,在境内进行应税交易且营业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法人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限额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时,买方成为扣缴义务人。


3、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果,深化增值税改革,《意见》对《条例》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适用于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税率调整为13个,交通运输、邮政、基础通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适用税率房地产的情况如下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产品适用税率为6,维持不变。同时,增值税税率规定为3。


第四点是关于销售。《意见稿》实质上延续了《条例》现行规定,明确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应税交易中取得的相关对价,包括任何金或非金的经济利益。


5、关于期末准备金退税制度。为巩固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则,《意见稿》借鉴经验,建立期末剩余税款退还制度,财税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混合销售、并行经营的规定为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果,解决特殊情况纳税人的纳税题,《意见稿》提出分账纳税的概念本金和“混合销售”。坚持下去。它明确了“兼营业务”,并规定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应根据本金确定。并发业务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单独核算,则适用更高的税率。


7.关于免税。《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和现行营业税暂行规定的法定免税规定,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外,还会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后果。因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紧急情况等原因影响重大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关于计税期间。为贯彻落实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等深化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税的频率。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意见稿》取消了“一、三、五”三个计税周期,新增“半年”计税周期。


九、关于税收征管。根据征管惯例,《意见稿》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由委托海关的税务机关征收。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义务、发管理、法律责任等原则。


10.关于过渡措施。为保证平稳过渡,本法施行前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法施行后延长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根据《意见草案》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特别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在继续进行此操作之前,请将此情况记录在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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