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医疗保险赔付,疫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

 admin   2024-04-14 16:51   6 人阅读  0 条评论

视觉中国创意照


红星新闻编辑丨陈一凡蓝晶实习生丨熊思琪


编辑丨任志江编辑丨郭壮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一些投保了COVID-19诊断保险后感染了COVID-19的投保人陷入了两难境地要么严格要求索赔数据,要么索赔被拒绝,要么无人关注。


上海的隋老师也面临着类似的计费题。他于2022年3月以69元的价格购买了COVID-19保险。当我被诊断出患有COVID-19并入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称“我不符合COVID-19诊断资格”。“同样诊断出COVID-19”2023年2月,隋老师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隋老师在调解阶段成功收到保险公司的索赔。


隋老师收到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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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患有COVID-19


但保险公司以“不是肺炎”为由拒绝了赔偿要求。


2022年3月10日,在上海工作的苏老师购买了保险公司承保的“新冠病隔离补贴版”,并签订了合同。


合同中明确保险期限为“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合同第9条规定“如果确诊为新型冠状病,保险金额为2万韩元。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为2万韩元。”“如果出现症状。”“如果患者被医疗机构诊断为新型冠状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诊断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结束。”


2022年12月19日,苏先生出现新型冠状病相关症状,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核酸检测呈阳性。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上写着“兹证明新型冠状病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苏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按照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的规定。要求。


2023年2月6日,苏老师收到保险公司短信称,因“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无法确定资格”,拒绝处理保险理赔。这就是这款保险产品承保的内容。”当天,苏先生接到了保险公司代表的电话。根据苏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经核实身份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苏先生告诉苏先生,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新型冠状病肺炎”并不是感染,保险产品承保的是“新型冠状病引起的肺炎”的情况。


隋老师病历


隋老师索赔被驳回短信截图


3月22日,红星新闻主编以投保人身份向保险公司咨询,询申请COVID-19保险赔偿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该客户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要想获得赔偿,需要医院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COVID-19诊断证明、血液检测报告、肺部CT。对于是否需要肺炎才能理赔等题,工作人员提醒工作人员向计费部门查询具体详情。


苏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许多投保了COVID-19保险的消费者面临着理赔数据要求严格、理赔被拒等题。


2023年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新冠传染病检疫投诉继续增加,从2732起增至3334起。


2023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收到投诉情况分析》指出,随着感染人数迅速增加,不少消费者提出“新冠”检疫感染索赔.一些保险公司面对相关保险产品当时的各种“高标准”,以消费者被诊断为“新冠病感染”而不是“新冠肺炎”为由,拒绝赔付并“玩文字”。拒绝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显着位置提示消费者关心的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免赔额等正式条款。您不得欺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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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


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获得和解。


苏先生犹豫了一下,想放弃理赔,但在从事法律工作的女友董女士的帮助下,他于2023年2月12日将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隋先生提供的保险专项合同第九条规定,若被保险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保险金额为2万元,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出现症状或体征并经确认为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后,医疗机构承保新型冠状病肺炎(COVID-19)感染,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诊断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董先生告诉红星新闻编辑,政策并没有规定可以承保“肺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新型冠状病”和“新型冠状病肺炎”只是同一个术语。“我们坚持认为,如果一个人被诊断出患有COVID-19,即使他们被称为肺炎或其他名称,他们也会得到补偿。”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肺炎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感染。


董先生在诉状中写道,《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订立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按照常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新型冠状病引起的感染,也被大众俗称为‘阳性’、‘感染者’、‘感染者’等,这几乎是所有人的普遍理解。”董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中表示,保险公司违反常识,试图将对象解释为感染了新型冠状病肺炎,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第三条的规定。《保险法》。


上海闵行区法院受理隋女士诉讼


据报道,法院受理此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苏先生保留了随起诉书提交的原始证据,以及保险单、核酸阳性报告、病历、医疗证明、血液检查等。报告、影像学检查(包括肺部检查)和其他材料。


上海闵行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隋先生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联系了他,经过多次协商,对方表示愿意支付15000元的赔偿金。


苏先生告诉编辑,经过深思熟虑,他接受了这一说法。“我有信心一旦开始审理就能够收到全额的2万元,但过程还是需要很长的时间,审理时间长,担心每天打电话协商也太麻烦了。””


对于其他无法解决索赔的消费者,董说,使用法律渠道并不困难,尽管可能很麻烦。


-结尾-


对于疫情医疗保险赔付以及关于疫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这类热议话题,想必各位都已经了解了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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