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民工临时补助政策,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admin   2024-04-10 18:51   5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本文章讲解关于辽宁农民工临时补助政策和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的相关题,希望一定能帮助到大家。


本文目录

一、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


-1。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炎热天气安排劳动者露天作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人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每年7月、8月、9月发行。


-3.对于从事高温岗位的劳动者未能正常上班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工资以及实际从事高温岗位的天数。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或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二、申请沉阳市临时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沉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紧急性、暂时性的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家《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宁政办发〔2014〕]74号文,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困难,暂时无法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或者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的救助。救助后的基本生活。紧急和过渡生活援助。


第二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提供及时有效的紧急情况和题解决;属地管理,实名协助;救助力度适度,覆盖全面;一对一讨论,分类救援;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家庭保障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系统对接。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县(市)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临时救助体系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财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征收、拨付和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配合,做好相关配套帮扶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组织要做好脱贫攻坚、慈善救助和资源整合工作。信息共享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资金物资发放等工作。社区、村、委会协助做好排查、宣传指导、入户调查、信息报送、评价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1。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特殊救助制度,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在最低生活保障等特殊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内,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家可归者、乞讨人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疾病治疗、协助返乡等;


-4。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五条临时救济的范围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经过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2。家庭成员患重病,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3。由于疾病、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紧急需求,生活必需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


-4。事业、创业失败,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5。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者***,当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6。其他需要帮助的有特殊需要的人。


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临时救助认定办法,规定突发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品费用突然增加等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搬迁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属于疾病紧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临时救济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物品、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1。拨付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应以现金救助发放为主,确保发放实名、足额、及时到位。根据受援国实际情况,援助物资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批发放。


-2。分发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食物、衣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和社会捐赠的相关规定。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求预测,提前采购、储备救灾物资。


-3。提供转介服务。对提供救助资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题的,可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救助。通过慈善组织、企业或个人社会捐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方式需要帮助的,要及时转介。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1。对因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一般应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


-2。对因突发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一般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


各区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居民类型和困难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分级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备案。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报区、县(市)政府或者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小额和大额的具体数额由区、县市、县确定。


第八条临时救助程序


-1。应用。临时援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社区、村委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表。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低保、五保等相关要求;残疾等相关人员;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相关要求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资产和主要支出证明;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相关信息证明。


申请人因同一原因多次申请临时救济,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将不予受理。


-2。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村、村委会协助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居住条件、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在5年内完成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工作日内。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3。赞同。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审核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村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函件索证和信息核查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4。分配。救助资金应当在资金拨付后5日内发放给受救助对象;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区、县(市)民政局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拨付资金后当日发放。


-5。紧急程序。对需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的突发事件,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直接批准或者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批准开展超前救援并及时发放临时救灾资金和物资。直至紧急情况得到解决。然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集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临时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市、区县、市和财政预算。和实际需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临时救助支出。


-2。基金管理。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方案。财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用账户,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等事宜。


第十条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临时救助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民生。重要任务是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临时救助政策有效性,支撑社会救助底线。


-2。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区、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一次受理、协同处理”综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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