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内部治安十项规定?

 admin   2024-04-10 02:51   5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派出所内部治安十项规定?

一、总体工作必须服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严格管控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会议、文件和活动。调整优化警力部署,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城市街道巡逻联防联控、乡镇联巡联防联防、路拥堵联服务联控,全力防范风险、保障安全、打击堵车。疫情防控,维护稳定。


2、参加作战行动必须协调部署一体化作战。加强疫情防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重要工作和重大服务由市公安局总部统一部署、安排。积极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警务内部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一盘棋”、“一颗心”,增强行动合力。


3.所有警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现场。实行战时机制,全体警力出动,全体人员休息,全力以赴,坚决服从命令,随时参加战斗执勤。基层一线合理安排警力,科学调度部署,全天候执行各项任务。机关警察一步步下台支援重点区县、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疫情防控,经受了实战考验和政治考验。


四、领导干部必须亲自指挥。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重要情况报告和日常讨论调度制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身先士卒,当好指挥员、当好战斗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在重点关键环节,要带头带头,迎难而上,勇敢担当重任,主动作为,坚决担当保卫土壤的责任,承担保卫土壤的责任,履行保护土壤的责任。保护土壤。


5、党员民警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建党员民警、辅警突击队带头攻坚解难、人员核查、重点管控、卡口巡控等疑难、危险任务。站在疫情防控最前线,站在防控工作最前线,让党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高高飘扬。


六、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规范。坚持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注重人员排查方式和车辆查控方式,加强政策法律解读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7.内部安全必须遵守最严格的标准。严格落实进出车辆检查和人员体温监测,对办公办理区域、服务窗口等采取通风、消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民警辅警及家属疫情调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坚决防止疫情在监管场所蔓延。


八、激励保障要聚焦一线实战。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斗争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提高警惕,激发斗志。注重对疫情防控一线干部的考察、识别、评价和使用,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大胆使用。优先向基层队伍和检查站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加强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提高民警防范意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九、工作实施要全程监督检查。坚持疫情防控哪里部署,监督检查就跟到哪里。上级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实时下达,当天督导,限时反馈;从计划制定、任务部署、实施到实际效果,实行全流程、全环节。检查全覆盖,不留盲点、死角,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实、有效。


10、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执勤公安民警和辅警的纪律。严禁不遵命令、继续禁止的行为。对违反纪律、不落实各项纪律要求的,一律严肃查处,按照“一案三查”追究责任


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关系的相关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在作出撤回决定之前,案件调查不会停止。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办案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二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将授权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居住地。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


第十一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监管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理。


对于非法互联网广告活动,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予以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由共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移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管辖的案件有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处理。指定管辖权。


第十六条案件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调查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案物品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移交手续。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其监督检查权限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向其他部门转介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鉴定或者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有证据初步证明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查处。


第二十条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首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的。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立案批准表。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调查案件,收集、调取证据,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调查、检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书面证明;


物证;


视听材料;


数字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评估意见;


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


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上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证据的规定,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始文件、实物。如果难以获取原始文件或物体,您可以提取副本、复印件或文字记录,或者拍摄或制作足以反映原始文件或物体的外观或内容的照片或视频。复印件、复印件、笔录、照片、录像应当经证据提供者核实,并注明与原件、实物相符。应当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音像资料原始载体难以检索的,可以提取复制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者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是相关数据的原始载体。难以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可以通过复制、委托分析、定档、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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