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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4-04-03 02:51   8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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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该楼业主在改造过程中偷偷拆除了承重墙,这件事成为了热门话题。待疏散的建筑物。财产损失估计约为1.6亿元,即800万元以上。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虽然装修进入门槛低,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或者做得好,所以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装修公司很重要。


改造不仅仅是拆除、改造、包装和组装。注意房屋内部的红线,尤其是高层住宅。不得触摸该区域。否则,你的新家将成为一个“危险的地方”。房子”。


承重墙装修时不得拆除、改动承重墙。通常,在“砖混”建筑中,砖墙超过24厘米的预制壁板必须拆除或打开门窗。另外,由于它是承重墙,因此不能拆卸或改造。如果您在装修过程中遇到想要拆除和改造的墙体,最好在施工前请专业人员检查一下,以确定其是否承重。另外,施工前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阳台配重墙阳台配重墙是用来平衡阳台荷载,防止阳台翻倒的墙体。通常,客厅和阳台之间的墙壁有门窗,可以拆除和改造,但窗户下方的墙壁不得移动。墙的这一部分称为“配重”。“墙”充当了抬起阳台的重物。压在阳台上的配重墙称为阳台叠,如果拆除,阳台的承重能力会下降,阳台可能会出现裂缝甚至倒塌。如果您的阳台是嵌入式阳台,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拆除墙壁,但在进行任何更改之前必须获得建筑物管理和管道部门的批准。


燃气管道在装修厨房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原来燃气管道设置不合理的情况,极大的影响了厨房的布局和后期的使用,面对这种情况,有的业主就更换燃气管道,让装修更加完整。想要实现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燃气管道是燃气公司统一铺设的,不能随意拆除、改造,如果擅自拆除、改造,轻则装修无法通过,重则造成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如果确实需要更改,请联系燃气公司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更改,装修公司无法“替您”更改。另外,装修时请注意不要遮挡燃气表。


横梁买房时,客厅里经常会遇到横梁。该梁用于支撑上层楼板,拆除后楼板会倒塌,因此与承重墙一样,它落在红线区域内,无法修改。如果装修过程中出现横梁,可以请专业设计师弱化横梁,或者打造“无横梁”空间。


另外,房屋内的下水道、排气管、入户门等预留空间不能随意拆除或改造,所以在房屋改造前不要忘记向物业管理部门登记。


上面的装饰红线是新房装修时要特别注意的,关系到装修结果是“新房”还是“危房”。对于专业的装修公司来说,这是常识,但一些较差的装修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选择专业的装修公司很重要,因为鲁莽的拆除和改造会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紫苹果装饰自2007年进入西安以来,一直以符合德国和欧洲标准的工艺为业主打造高品质的家居装饰。从专业上来说,紫苹果装饰获得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类二级资质,是一家以设计、建筑、建材服务为一体的家居装饰品牌公司。房屋的特点。我们根据流行的装修风格,开发了全新全装修V8套餐,推出了一套23套实景样板房。让业主体验全屋高端装修、全屋家具、家电一站式装修服务。软家具。


中国经济日报工地装修学习活动将于5月27日起恢复。搭配我们的紫苹果装饰,将为您带来一场专业、实惠、便捷的装饰盛宴。立即参与活动并享受专享。为中国商业新闻读者提供的折扣和丰厚的商店礼物正等着您。中国经济日报社总编辑郭全良


一、2021装修规范国家标准要求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0号指令(2002年3月5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指令(2011年1月26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26日生效。公布《决定》修正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管理,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者)经房屋验收合格后,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家庭室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该资质等级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者未经该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对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更。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造成浴室和厨房。


-3。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和混凝土墙。


-4。会损坏家庭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影响其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活动。


本法中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缝、基础等。


本方法中的“承重结构”是指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直接系统地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如承重墙、柱、柱、框架等。柱、支撑、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2。改造住宅外立面,打开非承重外墙的门窗。


-3。拆除和改造供热管道和设备


-4.拆除、改造煤气管道及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款所列行为,须经供热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款所列行为,须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部门。


第七条房屋内部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增加楼层荷载的,必须将设计方案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改变卫生间、厨房防水层时,必须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封闭水质检测。


第九条装修承包商通过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或者装修活动包含第六条、7、这项措施其中,8项要求装修必须委托装修,并由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负责。


第十条装修装饰企业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走捷径,确保装饰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修企业从事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必须遵守施工安全作业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火焰、进行焊接作业。工人以及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员、装修公司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报告及监理


第十三条装修人员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机构)登记。


业主以外的住宅使用者在装修房屋内部时,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


-3。装修方案;


-4。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有本法第六条规定行为者,应检具有关部门之批准文件;有本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行为者,应检具设计图或施工图。


-6、委托装修公司施工的,须提交该公司的证明复印件。


非业主住宅用户还必须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告知室内设计公司及其委托的室内设计公司房屋室内施工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装修者在装修住宅之前必须通知邻居。


第十六条装修人员或者装修人员与装修企业必须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合同。


住宅装潢管理服务协议包括


-一。装修及改造工程详情


-2。装修改善工程实施期


-3.允许施工时间


-4.废物清除和处置


-5。住宅外部设施及防盗窗安装要求


-6.禁止事项及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发现装修承包商、装修公司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未经批准采取本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您必须向报告。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潢商、装潢商违反住宅装潢管理服务合同的,可能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公司举报装修承包商、装修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装修公司为装修公司或者强制销售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单位不得拒绝、干扰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屋室内装修质量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装饰企业实施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经营者委托企业进行装修业务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承包商与装修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修合同包括以下要点


-一。客户及客户的姓名或职务、居住地址、联系方式


-2。住宅室内装修房间数及建筑面积、装修项目、方法、规格、质量要求及质量审批办法


-3。装修工程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4。装修和翻新工程的保修详情和期限


-5。装修改造工程价格、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


-6.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8.合同有效期


-9.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因家庭室内装修工程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如果您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您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易燃液体和其他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方法、时间贮存、清除。严禁违规在住宅垃圾桶、走廊等区域堆放固体、易燃液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家庭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有中文标识。禁止使用国家拆除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者委托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修的,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装修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若检查不合格,装修公司必须返工,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审批与保证


第三十条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装修企业必须出具住宅室内装修质量合格证。


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要求装修公司改正并保留相关信息。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负责采购装修材料、设备的装修企业必须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证书和环保说明。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最低为二年,需要防水的厨房、浴室、外墙的防漏水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并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小区管道堵塞、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情况的,装修公司应当负责修理并赔偿。装修企业由装修者自行装修、装修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装修者擅自拆除、改造供暖、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损失的,装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员进行房屋内部装修活动,侵犯公共空间,造成公共部位或者设施损坏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依法。


第三十五条装修者未按规定对家庭室内装修活动进行报告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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