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种植基本原则,蓝海设计园林种植设计的5个基本原则

 admin   2024-04-01 12:52   7 人阅读  0 条评论

想知道蓝海设计园林种植设计的5个基本原则和一些有关于绿化种植基本原则吗?接下来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关于大家都关心的话题。


1、符合绿地性质和功能要求。


园林绿化设计首先应从园林绿地的性质和主要功能出发。例如,街道绿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遮阳,但在提供遮阳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交通控制和城市美观题。不同地点的景观形成效果不同。


2.考虑您的园林艺术需求。


1整体艺术安排必须和谐。常规园林植物应成对、成行种植,而天然园林绿地则应采用不对称的自然种植,充分表现植物材质的自然姿态。


2综合考虑植物在外观、赏色、气味、声音等方面的作用人们对欣赏植物景观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为了充分利用每种园林植物,您需要发挥其特性。自行设计花园植物。


3园林种植的设计要考虑整体,注意平面上种植的密度和轮廓线,注意树冠线的垂直,注意打开森林的透视线。


3、选择适合植物生态需要的植物品种,根据园林绿地的功能和艺术需要选择植物品种。要满足植物的生态需要,因地制宜,因地制宜,因地制宜,使植物的生态习性与种植地的生态条件基本统一。也就是说,必须创造适合植物正常生长的生态条件,植物才能正常生存和生长。


4、要有合理的搭配和种植密度,植物种植密度直接影响绿化功能的发挥。出于长远考虑,种植距离应根据成年树冠的大小而定。要想在短时间内达到良好的绿化效果,种植距离可以更近。一般来说,通常采用速生树和长寿树适当匹配的方法来解决长期和短期的过渡题。种植设计要注意植物之间的和谐,过渡要循序渐进,不可生硬。还需要考虑如何维护和利用原树,特别是名树和古树,也可以将原树与其他植物结合起来。


5、综合考虑园艺植物的季节变化和色、香、形的统一与对比,植物造景综合考虑时间、环境、植物种类、生态条件的差异,根据季节变化创造丰富的植物色。这些应该交替出现。让花园绿化的每一部分都凸显出季节性的植物景观。一个常年游客聚集的地方,一定有一年四季都可以欣赏的风景。植物景观组合中的植物、叶、花、果的色、香、形态变化虽多种多样,但应主次分明,根据功能突出某一方面,避免杂乱。


一、2019年园林绿化条例?

2019年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理活动。


前款所称景观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种植树木、草、花卉、苗木,建设、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必须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水区、地形、植被、历史文物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形成多元化景观。以荫生乔木为主的多层次、多层次的景观植物合理排列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适应城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对害虫进行生物防治。晋升。还有疾病。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区、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省、省园林绿化办事处、镇人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景观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景观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收养、植树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地建设和维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命名,并可以在捐赠、认养的树木上设置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自己的绿化表现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各类绿地的园林绿化目的、规划安排和管理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合理布置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绿地线路。应确定。不同类型的城市公共绿地。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兼顾近期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城市面貌,合理布局。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部门进行区域编制。报批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风景园林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评价规划实施情况,指导规划调整。


第十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各类绿地用地边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绿线内现有绿地编制现行绿线规划,实施现行绿线管理。


法律确定的绿线未经许可不得变更。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园林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法定修改规划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复杂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确定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包括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的种植和养护。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鼓励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植树或者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工程成绩显着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城乡绿化工程,秘书处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权限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程。


地方绿化管理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程。


城市规划区内林业局等管理的绿化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比例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本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形、水体、植被、历史文化古迹等自然文化条件,以方便公众为原则,合理设置。我们打造公共绿地、居住绿地、保护绿地、生产绿地、景观林。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主体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卉,适当布置泉水、石头、雕塑等景观。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因地制宜规划各类保护绿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保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所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由单位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坪、花卉等生产性绿地建设必须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纳入绿化建设投资支持,统一安排绿化工程建设,完成绿化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内的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保护绿地、行道树、主要道路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部门管理。各单位的绿地按照国家管理规定作为一个单位进行管理,本单位创建的公园绿地和本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本单位绿地绿化由本单位管理。住宅区由单位管理。是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城市苗圃、草坪、花卉园等由相关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区的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规划区的地形、地形、水体、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并必须限期归还占用的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同意。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卉茂盛、绿地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道安全使用,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必须按照考虑管道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斜,危及管道安全的,管道管理部门可以先将树木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立即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部门。[4]


第二十四条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珍稀名木、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价值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


我们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户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老死树建立档案、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加强养护。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单位范围内或者私家园林内的古树、名贵树木的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补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转让古树、名贵树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惩罚


第二十五条民用建筑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去做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要求您


损坏城市树木、花卉;


未经许可砍伐城市树木


未经许可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疏于管理造成古树名木损坏、死亡的。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损失。如果出了事,那个人就必须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网点,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我们向产业资源部提交了申请,营业执照被该部门吊销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可以由有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下列处分行政处罚。受到所属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再审、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决定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促进城市景观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际上是会同本地方政府制定的。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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