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包括,公司刑法合规全趋势与中国路径

 admin   2024-04-01 04:52   8 人阅读  0 条评论

对于公司刑法合规全趋势与中国路径和一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包括这样的相关题,网上都众说纷纭,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


创新和完善我国企业刑法,必须尽早实现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预防性转换。


单位刑事责任的含义不仅包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为实现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在其领导下的公司成员为实现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缺乏监督和控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018年7月1日,企业合规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正式实施。虽然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已经起步并呈现良好势头,但从法治角度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的系统整合和有效落实亟待加强。需要。据此,韩国产业界和学术界形成共识,推动基于先进企业犯罪合规经验建立韩国企业合规监控体系。因此,为了加强对韩国企业合规发展的学术支撑,有必要深化企业合规的离岸研究以及中外比较等学术研究。


企业犯罪合规在全范围内迅速增长。


首先,和地区公约关于防控企业违法行为、合规企业犯罪的指导方针日趋明确和精确。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公约》同样重要且影响深远。公约第18条具体规定了公司的刑事责任。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公约》关于企业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更加明确、更加详细,而且贯彻了企业犯罪预防性刑事责任的重要理念,鼓励成员国建立企业刑事责任体系。犯罪合规法律和改进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护。


其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都扩大了单位犯罪的范围,同时对单位犯罪实行了预防性的刑事责任转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是社会第一个倡导遵守公司刑法的国家。1991年10月1日,美国颁布了仅适用于单位被告的联邦“有组织量刑指南”。《有组织量刑指南》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犯罪合规性。美国安然公司破产后颁布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之后,美国量刑委员会修订了1991年版的《组织量刑指南》,以捍卫和整合合规条款。是加强和提高企业刑事合规的合规文化体系。在英国,《2007年企业过失杀人和杀人法》和《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都反映了企业犯罪合规的独特性质。在实行普通法体系的澳大利亚,1995年的《刑法》也规定了预防性的企业刑事责任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公司犯罪合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欧洲委员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之外,促进欧洲公司刑事合规的欧盟规范还包括《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保护第二公约》。2009年,《第二协定》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虽然都提出了不同的预防性企业刑事责任理念,但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共同提高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性。促进和保证。在欧洲国家实施。基于上述两项欧盟法律的推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多数欧盟国家都在其国内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犯罪合规制度。


最后,自20世纪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学习并正式制定了自己的企业犯罪合规体系。其中包括两类发展中国家,一类是加入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的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墨西哥等,这些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在国内法中规定了公司刑法。规定各国有义务加入《公约》的监管法律;另一类是尚未加入上述公约但近年来积极探索和制定公司刑法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南非等国家。


我国有公司刑法吗?


创新和完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首先要了解我国目前是否有企业刑事合规监测法?笔者认为,虽然近期韩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范围明显扩大,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预防性转移尚未实现,因此目前尚不存在典型的企业刑事责任追究案例。我国的制度。分析如下


首先,我国刑事责任的范围大大扩大。众所周知,自1997年刑法规定以及历次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我国单位犯罪数量持续增加。1997年,《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有146项,此前的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41项罪名。迄今为止,我国刑法中有单位犯罪187种,占我国刑法犯罪总数的4137种。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广度,即犯罪范围的显着扩大,应当予以确认。但与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将单位犯罪扩大到所有犯罪的开创性变革相比,韩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范围仍然狭窄。例如,在现有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国家中,几乎没有几类犯罪不能将企业定为犯罪,仅限于谋杀、重婚、驾驶、乱伦和强等犯罪。总之,考虑到企业刑事合规是以企业刑事责任的确认和实质性扩大为前提的,未来韩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范围仍有空间和需要继续扩大。


其次,从刑事责任的厚度来看,韩国现行刑法缺乏对单位犯罪预防性刑事责任的立法和实践。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总则第四条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有两条规定。其中,规范公司刑事责任的实体法为第三十条,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组织,依法应当实施犯罪,造成社会危险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缺乏对单位刑事责任的预防性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呈现了这种情况,那么我国学术界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现状如何呢?对于如何理解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韩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包括唯名论、利益论、决定论、及物论、因果论等。笔者认为,就企业犯罪合规而言,上述各种学术讨论和不同意见基本上没有解决单位犯罪预防性刑事责任这一核心题,难免对重要事项进行回避和忽视。次要的。笔者认为,在讨论韩国企业刑法合规题时,应重点解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刑法下的责任含义等核心题。否则,由于现有刑法基本原则的,大多数学者很难突破传统刑法的理论框架,提出契合单位犯罪特征的新思路。另一方面,即使有学者提出适合单位犯罪的新思路,也难以打破传统刑法的理论框架,在现行刑事司法体系中也难以得到系统认可。


创新完善韩国公司刑法的思路和措施


如前所述,在探讨我国公司刑法的合规题时,我国刑法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模式中的核心题和责任含义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刑事合规法必须尽快实现我国的刑事合规法。换言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如何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结构性梳理和系统梳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制定预防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并予以实施。作为具体应对措施,我国实现企业犯罪合规的策略可以从短期、中期和长期考虑。


一、短期内,应根据政府和国家的政策思想,考虑尽快修改现行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合规、反腐败和预防犯罪的商业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考虑基于预防和组织责任的理念,修改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刑法修改,对刑法总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韩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机关、机关、组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被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条增加“主要管理人员实现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因缺乏监管而监督公司成员实现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公司关键领导的控制。包括。”现在,我国刑法总则、分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预防违法犯罪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和附则也必须作相应修改。


其次,中长期来看,随着我国单位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未来单位犯罪刑法研究将向纵深拓展,企业犯罪防控理念将得到提升。预防和转移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遵守企业刑法需要司法协调。在对公司治理、公司合规等和区域合作等战略性和制度性题深入研究和共识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犯罪合规相关事项建立了全面的规定和系统性的规定。就刑法而言,可以通过刑法通则的专门章节来加强这种系统性规定,制定更加系统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单位犯罪。韩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模式可以综合考虑我国刑法体系的制度特点,参考当前社会代表性模式的各种特点,制定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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