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其他法律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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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是比较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在特征的差异,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律进行的宏观分类。
法律制度分类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律的历史渊源、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表达和解释的方法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历史上有五大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法系、民事法系、普通法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有些法律体系消失了,有些法律体系衰落了,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是大陆法系和习惯法系。
民法体系是传统上以古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期的法国民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该法律体系的影响区域主要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其主要法律表现形式是法典,因此也被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成文的法律制度。这一法系除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的殖民地国家以及受其影响的国家。
普通法体系是在中世纪英国传统上形成和发展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源自英国的普通法,故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又因其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故又称为判例法系。美国法是英国法和英国法的结合体,由两个主要分支组成,也称为普通法体系。该法律体系的范围除英国外,主要包括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和属地的国家和领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也是律师考试中对法律体系知识的重要考验。主要区别是
从法律思维的特点来看,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偏重类比思维。
就法律渊源而言,大陆法系中唯一的正式法院是成文法,而普通法系中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院。
在法律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以习惯法和衡平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类似,属于讯制,而习惯法系则采用对抗式制度。
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法系发展的主要阶段都有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正在开展。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经历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成文法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上并没有出现系统编纂的趋势。
此外,两国法律体系在法院体系、法律理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理念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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