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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7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激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护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规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激励与晋升
第四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法规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导人民群众的行为。社会时尚,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文明行为倡导工作由政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的长效机制。和分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宣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文明行为宣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促进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协调发展。文明行为与经济社会。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文明行为宣传工作计划和计划;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农业农村、卫生、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提倡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和支持文明行为倡导活动。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要在弘扬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调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及时受理和调查不文明行为,并向实名举报人投诉人报告受理和调查情况。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提倡文明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鼓励和支持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大众媒体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行为、推动文明行为,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良好氛围。全社会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着装整齐、整洁;
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平和的语气、友善的态度;
按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其他正式证件,明确身份;
不拒绝、推卸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文明行为,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购买商品或等待服务时排队;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上下楼梯靠右行驶,乘电梯先下后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不要反方向走,并留在其出入口;
参观展览、博览会、文艺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讲究礼仪,保持场地整洁;
不争吵、骂人,不大声喧哗,接电话轻声;
开展广场舞、露天歌舞等、健身、宣传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设备,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居民;
使用高音扬声器、扬声器等进行商业营销活动时,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打扰居民;
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不得拆卸、毁坏共享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有序停放;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不随地吐痰、大小便;
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
不得乱涂乱画、随意雕刻;
不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花草树木;
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不得随意张贴、散发、喷洒广告、传单;
请勿堆放杂物;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摊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倡导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侈浪费,节约粮食、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珍惜并合理利用免费公共资源;
节俭办婚丧事;
开展文明葬礼、祭奠活动,不焚烧、撒撒、随意放置纪念物品;
按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
请勿从高空投掷物品;
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共用设施、场所,不得擅自搭建、违章搭建;
不非法饲养牲畜、家禽、宠物,在城市带犬外出时采取拴狗绳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的排泄物;
不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不参与、、活动、封建迷信等庸俗活动;
不饮酒寻衅滋事,中午或夜间不在住宅楼附近的餐饮等场所进行测、喧闹等引起噪音、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不以语言或侮辱性行为激怒他人;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爱、支持、照顾;
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
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安慰,满足老年人合理精神需求。与老人分居的家人经常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看望或候老人;
不使用暴力解决家庭纠纷;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养成文明习惯的教育。中小学生应结合自我教育,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热爱祖国,国旗升起、奏唱国歌时起立敬礼;
尊敬并感恩父母、老师、长辈;
团结同学,不欺凌他人,不给同学起侮辱性的绰号,不歧视他人;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
有意识地使用礼貌用语;
安全合理使用互联网,不沉迷网络,不浏览不良信息;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机动车发现交通事故,无人救援时,应立即报警并主动提供帮助;
主动给正在执行应急任务且不占用应急车道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警车等应急车辆让路;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要使用手持电话、观看视频;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避让行人,不随意穿越、变道阻碍交通,不追赶、飙车,不故意占用道路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水溅阻碍他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服从管理;
请勿向车外投掷物品;
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绕行;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文明乘车,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文明候车,自觉排队,先下后上,接受并配合安检;
按车上注明的座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不在公交车车厢、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付费区域饮食,婴儿和特殊患者除外;
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旅客让座;
不干扰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
请勿向车外投掷物品;
成年人应当照顾好、监督随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不玩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声播放视频或音乐;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没有人行道,则在路边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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