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子保险涵盖哪些内容?

 admin   2024-03-21 16:51   1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青岛电子保险涵盖哪些内容?

职责1: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参保人因病或意外事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扣除年度累计缴费起征点1万至8万元后,按照70的比例支付。保险年度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为150万元。责任1和责任2共享年度累计最低给付额度,总保额为150万元。


责任二门诊慢病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期内,参保人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扣除年度累计缴费起征点1万元至8万元后,按照70的比例支付。保险年度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责任1和责任2共享年度累计最低给付额度,总保额为150万元。


门诊慢性疾病和既往疾病被确定为


持续受保。2021年7月1日前已获医保系统门诊慢核准的参保人,若2021年7月1日后发生核准的疾病,按原有病症赔偿;如果是新疾病的结算,则按照不存在的疾病进行补偿。


第一次投保。2022年7月1日前已获得医保系统门诊慢核准的参保人,如2022年7月1日后发生核准的疾病,按原有病症赔偿;如果是新疾病的结算,则按照不存在的疾病进行补偿。


患有白血病的儿童青少年是指截至2022年7月1日年龄在18岁以下、患有白血病的儿童青少年。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亚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T淋巴细胞白血病、B淋巴细胞白血病等。


责任三医保范围外自费部分的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事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合理治疗所需的不在医保目录内、列入肯定清单的药品费用,在治疗医院发生的费用,扣除年度累计费用为1-6万元最低给付线后,按60的比例给付给付,保险年度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责任3-1和责任3-2的最低赔付额度为1万元至6万元,总保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合理治疗所需医保目录内耗材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且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年度累计1-6项给付在最低给付额度1万元后按60的比例给付,保险年度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责任3-1和责任3-2的最低赔付额度为1万元至6万元,总保额为100万元。


医保目录内耗材成本超过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目录内耗材成本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


相关困难人员按“困难补助”予以报销的,若本保险责任三应赔付金额高于“困难补助”范围内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金额,则本保险责任三只会支付剩余金额。


责任四特殊药品、特殊医用耗材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或其他严重疾病,按规定在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具有诊治该疾病资格的负责医师进行特殊用药根据基因检测和其他相关结果进行治疗。特殊医用耗材费用扣除年度累计最低缴费2万元后按70比例支付。保险年度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具有既往病史的特殊药物/材料被确定为


-1。持续保险。2021年7月1日之前确诊且属于四责任清单药品/特殊物资适应症的疾病,如在保险期内结算费用,则按既往病史赔偿;2021年7月1日后首次诊断的疾病以及属于第四责任清单药品/特殊物资适应症的疾病,在保险期内结清费用的,按非原有疾病赔付状况。


-2。首次投保。2022年7月1日之前确诊且属于四责任清单药品/特殊物资适应症的疾病,如在保险期内结算费用,按原有情况赔偿;2022年7月1日后首次诊断的疾病以及属于第四责任清单药品/特殊物资适应症的疾病,在保险期内结算费用的,按照非原有疾病进行赔偿。


使用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必须符合正面清单所附应报告特殊药品/特殊材料所列适应症,并必须在青岛市内医院使用或在定点药店购买。


参保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原国家补充医疗保险专用药品,且用药周期尚未结束的,用药周期内的用药由医保按相关规定报销。


目录内的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在保险期内通过国家或省级药品协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本责任不再补偿该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的费用。约定赔偿。


目录中的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在保险期内已通过困难补助予以报销的,该责任不再补偿该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的费用。


其他说明


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处方的开具


保险期间使用的药品或耗材处方必须由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指定的负责医师开具,并且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需的。每种处方药品或者耗材的用量不得超过1个。个月,且处方不超过药品或耗材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处方有效期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处方管理规定确定。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自开具之日起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当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申请


如果开具处方的医院没有相应的药品或耗材,您必须凭处方和经批准后取得的购买凭证到该产品的指定药房购买药品或耗材。该产品还支持预约上门服务。对于在符合本产品规定的指定药店购买的特药/特材,并申请特药/特材直付的,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费用。


本产品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审核被保险人的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处方。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必须符合《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目录》中约定的商品名称、药品名称、耗材名称、生产企业、适应症和条件。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药品处方/特殊材料等申请材料,在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特殊题,本产品将有权要求补充与特殊药品处方/特殊材料审核相关的其他医疗材料特殊材料。


特殊药品/材料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的与被保险人门诊特药/特材相关的医疗资料不足以支持特药/特材处方的开具或审核;


医用材料相关科学检测方法报告结果不支持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处方的开具。若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处方审核不合格,本产品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保门诊慢性及特殊疾病


根据《关于改进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慢、特殊疾病治疗有关题的通知》清医保办[2020]15号、《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门诊主要疾病种类有关题的通知》门诊”——清医保办[2020]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等有关题的通知》——清医报发[2021]11号-等通知


青岛医保规定门诊慢种类参照1。尿症透析治疗;2.恶性肿;3、器官移植;4.白血病;5.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6、中风脑部后遗症;7.慢性心功能不全;8.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9.特发性肺纤维化;10.支气管哮喘;11.支气管扩张;12.肾病综合征;13.慢性肾功能不全;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溶血性贫血;1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8.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0.过敏性紫癜和肾病;2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22.尿崩症;23.皮质醇增多症(库欣综合征);24.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5.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结节性多动脉炎;28.白塞病-白塞病,29.系统性硬化症;30.多发性肌炎;31.脂膜炎;32.癫痫;33.帕金森病;34.多发性硬化症;35.重症肌无力;36.运动神经元病;37肢端坏疽;38.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9.肺结核;40.肺其他部位结核;41.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42.精神疾病;43.干燥综合征;44.自身免疫性肝病;45.肝豆状核变性;46.颅内良性肿的综合治疗;47.慢性乙型肝炎病;48.肝硬化;49.慢性丙型肝炎病;50.心、脑、和大动脉血管疾病;51.血友病;52.肢端肥大症;53.原发性肺动脉高压;54.苯丙酮尿症;55.强直性脊柱炎;56.克罗恩病;57.戈谢病;58.用生长激素治疗身材矮小症;59.原发性免疫蛋白缺乏症;60.溃疡性结肠炎;61.病;62.中度至重度阻塞性肺疾病;63.c型尼曼-匹克病;64.亨廷顿舞蹈病;65.成人迟发性运动障碍;66.特应性皮炎;67.牛皮癣-生物治疗;68.肾移植抗排斥治疗;69.骨髓移植的抗排斥治疗;70.心脏移植的抗排斥治疗;71.肝移植的抗排斥治疗;72.肺移植的抗排斥治疗;73、肝、肾移植的抗排斥治疗;74.脊髓性肌萎缩症;75.遗传性血管性水肿;76.法布里病;77.淀粉样心肌病;78.阿尔茨海默病。


特定疾病必须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认定。


对于诸位网友想知道的迟发性运动障碍治疗和一些对于青岛电子保险涵盖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本文已有详细的解,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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