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卫生应急物资台账表,青海省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监管
对于青海省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和西宁卫生应急物资台账表的热门题,大家是有很高的关注,但是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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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讯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来,省生态环境部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主要政治任务,积极应对,正在采取果断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月20日至27日,全省9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共安全处理医疗废物814253吨。
1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立即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监管和应急处置采取措施。西宁市及时对医疗废物收集、储存、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积极督促全省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履行好医疗废物管理任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督察人员详细询了西宁市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处理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青海省首次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医疗废物进行了检查。规定垃圾处理、车辆消等环节处理中心必须每天对定点医院、发热门诊产生的医疗垃圾进行生产和清理,并保证由专业人员及时收集处理。同时,尽快建立专项应急预案,优化医疗废物收运方案,落实运输处理。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此外,我们对医院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和医疗废物收运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审核污水处理厂投药量、医疗废物暂存等相关台账记录,特别是因针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必须严格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时处置。
基于此,省生态环境厅将强化春节期间职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指导各地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快速处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一切措施,我们已派出专门人员为您提供帮助。努力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国家能源信息联系方式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人民日报社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一、2019年新乳与乳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乳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制品,是指生乳及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奶农、原奶收购者、乳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牛养殖和原奶生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品生产和乳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品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所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关人民政府领导和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责任。依法。
第六条
原料乳和乳制品必须符合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中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乳品通用检验方法等。必须包括程序。与乳制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应当制定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儿配方奶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时,必须考虑婴幼儿的体质特征和生长发育需要,确保婴儿获得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疫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发现存在非食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应当立即组织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乳制品中已发现或可能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原油生产、购买、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化学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
国务院畜牧兽医司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业发展奶源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奶牛养殖规模,科学安排原料奶的生产和收购。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促进行业健康,依法引导和规范奶农、原奶收购者、乳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饲养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奶农提高原奶质量安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支持奶业发展,鼓励对奶农、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牛养殖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农给予保险费补贴。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奶农提供养殖技术培训、促进良种改良、疾病预防管理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品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农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牛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奶牛养殖规模。
有适合养殖规模的场地和配套设施。
他们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为他们服务。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沼气库等设施或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奶畜粪便、废水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原油生产、销售、运输有一套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经营者必须将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奶动物品种、养殖规模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局登记。位于农场或养殖社区。
第十三条
奶牛场必须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饲养档案
奶用动物的品种、数量、饲养记录、标识、原产国和入境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用途、使用时间和用量
检疫、疫苗接种和消状况
奶牛的发病率、死亡率和无害化治疗
原油生产、检测、销售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牛养殖小区经营者要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牛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停药期内奶牛生产的原料奶。
第十五条
奶农必须保证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并保证奶畜强制接种疫苗。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定期对奶畜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农要做好奶牛和饲养场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其奶牛感染传染病或者疑似感染的,必须立即报告,停止产奶,并将其隔离。其他防止疾病传播的控制措施。
奶农必须迅速清除和处理奶牛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废物。
第十七条
奶农必须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范。直接从事挤奶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奶牛场必须及时对挤奶设施和原奶储存设施进行清洁消,防止原奶污染。
第十八条
生牛奶必须冷藏。未冷藏超过2小时的原奶不得销售。
第三章原油采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和规定,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培育奶农、推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必要时可实行原油集中定点采购。
国家鼓励乳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建设自建原奶收购站或接管现有原奶收购站。
第二十条
原奶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乳品专业生产合作社开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持有畜牧部门颁发的原奶收购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兽医部门证明
符合原油采购站建设规划和布局。
我们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采购场地。
我们拥有适合收奶量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冷运设备。
我们配备了适合您测试项目的实验室、计量检测设备和设备。
必须有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执业医师。
有医疗保健、质量和安全保证系统。
原油采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原油采购办公室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设原油采购站。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原油。
国家给予支持和补贴,提高原奶收购站机械化挤奶和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原奶收购站要及时对挤奶设施、原奶储运设施等进行清洁消,防止原奶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对采购的生鲜乳进行定期检验。奶农无需缴纳检验费。
原奶收购站必须保证原奶质量。
第二十二条
原油收购站必须建立原油购进、销售、检测记录。原奶收购、销售、检验记录必须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金额、原奶检验结果、销售者等内容,并保存二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原油价格监测和报告,及时公开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行业协会、乳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农等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调整委员会。用于确定原油价格,交易参考价作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参考。
买卖原油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生乳销售合同样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购买下列原油
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
奶牛产犊后7天内提取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除外
规定用药期内和停药期内生产的奶牛
不符合其他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原油经检测准确后,应当予以废弃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储存原料奶的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在挤奶后2小时内冷却至0-4。
运输原油的车辆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原油运输许可证,并在车上持有原油运输单。交接单必须载明原油收购地名称、原油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经办人、随行人员、司机、原油收购地业主签字。
原奶收据一式两份,由原奶收购者和乳品生产者各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运输许可证和交货单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原油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监测能力与监测工作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机构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并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开监督和实地调查结果。
监测抽查、飞行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等财务部门缴纳。
第四章乳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品生产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国家乳制品产业政策。
厂房选址及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您必须拥有适合所生产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必须有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执业医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向乳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征求当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品生产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国家鼓励乳品生产企业通过实施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提高乳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儿配方奶粉的公司必须实施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系统。
对已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必须依法进行跟踪检查,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必须进行认证。依法取消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奶进货检验制度,对采购的原奶进行逐批检验,如实记录质量检验情况、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检查交货情况。运输车辆中的原油。检验记录和原油装运单必须保存两年。乳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原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原奶。
乳品生产企业不得采购兽药等化学残留物超标、重金属、病原寄生虫、微生物、生物素等有有害物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乳。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乳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料乳、辅助原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必须采用巴氏灭菌、高温灭菌、超高温灭菌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灭菌。
用于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株必须纯净、无害,并且必须定期进行鉴定,以防止细菌污染。
婴儿配方奶粉的生产必须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可能损害婴幼儿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必须在包装上贴有标签。标签上必须如实记载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名称、地址、生产者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用食品添加剂常用化学名称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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